一、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現狀及原因。
目前,制假販假行為十分猖獗,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的違法犯罪分子層出不窮,廣大人民群眾的身心健康正受到愈來愈嚴重的侵害。全市經偵系統“打假”工作任重而道遠。我市近年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犯罪的現狀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制假售假品種多,范圍廣。
全市公安機關經偵部門近幾年打擊假冒偽劣商品犯罪的情況顯示,我市出現的假冒偽劣商品涵蓋食品業、建筑業、機械制造業、家電業、藥品制造業和農用品制造業等多個行業,但近期我市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仍以制售假煙、假酒、假食品為主。
(二)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的規模日益龐大,團伙犯罪日漸突出。
近年來,制假售假犯罪分子為了能夠獲取高額利潤,牟取比以往更大的暴利,多人糾結,團伙作案,并在團伙的內部進行周密分工,模仿公司、企業經營模式,產、銷實施流水線、一條龍運作,規模日漸龐大。
(三)零星犯罪增多,出現很多制假售假“個體經營戶”。
一些違法犯罪分子為了逃避打擊,縮小一次性販賣偽劣商品的數量,以“游擊隊”的形式來往穿梭于城區之間進行小額交易,一旦被抓獲,因數量小、取證難,達不到刑事處罰標準,而被移交其他行政執法機關進行處罰,導致公安機關立、破案數量偏小。
當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活動猖獗的原因在哪里,在此,我試著從內因和外因兩個方面進行分析和探討:
1、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內因:
此類犯罪的內因可以概括為八個字“貪圖暴利,惟利是圖”。實際上,這八個字幾乎是所有經濟犯罪動機和心理狀態的表述。但是在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中體現得更為明顯。從經濟學的角度看,假冒偽劣商品遠遠不能達到所假冒的商品或真實商品的價值,不能按照正常用途進行使用,其成本低廉,但是其出售的價格卻能等同于所假冒的商品或真實商品的價格,利潤空間很大,高出正常商品利潤的幾倍或幾十倍,犯罪分子也正是因為這個原因,置國家法律法規于不顧,甘愿鋌而走險,牟取巨額利潤。在對抓獲或逮捕的制假售假犯罪分子錄取的訊問筆錄中,很多犯罪嫌疑人都承認貪圖不法利益,幻想一夜暴富是其從事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最初動因,對財富極端貪婪的妄想使他們滑向了犯罪的深淵,走上了一條不歸路。
2、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外因:
一是一些地方的執法力度不夠,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的犯罪分子沒有及時、嚴厲、有效地懲處是當前此類犯罪持續高發的一個重要原因。一些行政執法部門對一些已構成刑事處罰的案件沒有依法移送給公安機關,而一些公安機關在偵辦案件時僅停留于打擊現行犯罪,沒有采取積極措施,深挖細查。
二是商品市場上的監督力度不強,市場缺乏有效的產品質量監管手段也是我市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盛行的原因。目前在全市范圍內還未形成商品入市的零星監控點;商品的抽查制度還很不完善,不全面;一些管理人員明知市場內在出售假冒偽劣商品而無動于衷,袖手不管,從而更加助長了制假售假違法犯罪分子的囂張氣焰。
二、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概述。
依據法學界的通說,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是指違反產品質量管理法規和工商行政管理法規,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較大的行為。
(一)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構成要件
1、本罪的客體是國家對產品質量的管理制度和生產銷售秩序以及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其所侵犯的是雙重客體。一方面,犯罪分子實施了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行為,擾亂和破壞了正常的商品生產和銷售秩序,致使假貨、劣貨充斥市場,對合格產品造成極大的沖擊。另一方面,消費者購買了偽劣產品,或者直接對自身身體或財產造成損失,或構成危害,從而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偽劣產品。偽劣產品是假產品與劣產品的合稱,假產品是指種類、名稱與內容不相符的產品,產品成分是假冒的;劣產品是指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就是不合格產品。
2、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犯罪行為人違法國家產品質量管理法規和工商行政管理法規,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行為。其包括以下四方面的內容:(1)摻假。具體指:在產品中摻入雜質或異物,致使產品質量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或者產品明示質量標準規定的質量要求,降低、失去應有使用性能的行為。(2)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種使用性能的產品冒充真的產品,兩種產品的性質完全不相同。(3)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級、低檔次產品冒充高等級、高檔次的產品,或者以殘次、廢舊零配件組合、拼裝后冒充正品或新產品的行為。(4)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這是指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質量要求的產品。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自然人和單位均可成為本罪的犯罪行為人,對此,法律沒有特殊規定。
4、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犯罪,即在產品生產、銷售活動中,故意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主觀認識因素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充分認識到自己行為的性質,并且知道自己行為的危害后果甚至危害程度,意志因素表現為行為人對其行為所造成的危害結果持希望態度,這就意味著,行為人希望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行為產生危害產品質量管理制度和生產銷售秩序以及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結果發生,只有這樣,行為人的非法利潤才能得以實現,因而本罪的故意只能是直接故意而不能是間接故意。
(二)界定本罪時需要注意的幾個問題。
1、銷售者對出售的產品中存在的瑕疵作出明示或銷售者出售劣質產品,但價格明顯低于正常商品價格的,或者在出售過程中,聲明該商品并非是正常商品的,該行為不構成本罪。對產品的瑕疵作出聲明,就說明銷售者沒有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故意,不存在牟取非法利潤的企圖,不符合本罪的構成要件,因而不構成本罪。
2、牟取非法利潤不是本罪的構成要件。
3、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必須是要求有“銷售”環節才能構成本罪。
4、銷售金額達到5萬元以上,才能構成本罪。
三、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與他罪的區別。
(一)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與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的區別。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是指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較大的行為,其特征表現為:行為對象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客觀方面是行為人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而進行銷售,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且為直接故意。它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區別在于:(1)客體不同。侵犯的是國家商標管理秩序及商標所有權人的正當權益。(2)客觀方面不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表現為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表現為明知銷售的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而予以銷售。(3)行為對象不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的產品往往是真實產品,一般對人身健康無害,只是該產品所標識的商標是未經商標所有權人許可的假冒的注冊商標。
(二)本罪與《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至一百四十八條本節其他罪的區別。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與本節其他罪的關系是一般與特殊的關系,其行為方式相同,只是在犯罪對象上有所區別,由于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與《刑法》第141條至148條本節其他罪可能發生競合的情況,因而應分別情況處理:如果行為人實施的犯罪不構成《刑法》第141條至 148條規定的本節其他罪,而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就按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如果行為人實施的犯罪既構成《刑法》第141條至148條規定的本節其他罪,又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依照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原則,按第141條至148條規定的犯罪進行處罰。
四、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偵查。
(一)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偵查要求。
公安機關經偵部門開展對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偵查工作,應緊密圍繞該罪構成要件的四個方面,即要通過開展偵查工作,查清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主體、主觀方面、客體、客觀方面的具體情況,從而證明犯罪嫌疑人是否實施了犯罪。
(二)偵查要點
1、開展初查
(1)查清具?;驁蟀傅那闆r的管轄權限及罪種。某些舉報或報案的情況不夠刑事處罰標準,就應當及時移交工商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此外,所舉報或報案的情況不構成本罪,而應構成他罪,在初查階段也應調查清楚。(2)對舉報的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窩點進行實地勘察。
2、犯罪證據的收集
犯罪證據的收集是打擊犯罪至關重要的一個環節,直接決定了案件能否順利破獲和是否能夠移送起訴。本罪的證據收集主要集中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偽劣產品。這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犯罪的物證,沒有偽劣產品,行為人就不涉嫌犯罪或不涉嫌該種犯罪。(2)銷售金額。銷售金額的認定對本罪的定性相當重要,其是指生產者、銷售者銷售偽劣產品后得到的,沒有扣除成本、費用、稅收等的所有違法收入。(3)銷售帳簿或原始單據憑證。通過對行為人的帳簿或原始單據憑證進行審查,不僅可以偽劣產品的流向和規模大小,而且可以從側面印證銷售偽劣產品的金額,同時,其本身也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犯罪的證據之一。
3、查獲制假售假窩點的現場指揮。
要點如下:(1)指揮員(一般由現場領導擔任)應根據現場實際情況靈活指揮,尤其注意控制和抓獲制假人員。(2)及時指揮和組織開展搜查和扣押工作,收集固定證據。(3)現場制作訊問筆錄和其他工作應一并進行。
4、對犯罪嫌疑人的審訊。
在抓獲犯罪嫌疑人以后,應當及時開展審訊工作。訊問犯罪嫌疑人應著重查明以下情況:生產偽劣產品所使用的原材料、機器設備及生產過程;偽劣產品的成本、出售價格和銷售金額;銷售偽劣產品的“上家”及購買偽劣產品的“下家”;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的動機和主觀故意,區別是故意還是過失。
對于訊問應把握好以下幾點:(1)案偵人員應在初步掌握案件基本情況和基本證據的前提下,理清訊問思路,有針對性地進行訊問。(2)要掌握訊問技巧。這就要求案偵人員要隨時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狀態和變化過程,與之打“攻心戰”。在已掌握的犯罪證據的基礎上,緊緊圍繞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犯罪的構成要件進行審訊。(3)追查“上家”、“下家”及在逃犯罪嫌疑人的下落。查找銷售偽劣產品的“上家”就是查找偽劣產品的來源,查找購買偽劣產品的“下家”就是查找偽劣產品的流向。(4)注意挖掘未知線索。通過對案件的審訊,在某些情況下,是能夠帶出積案、隱案的。因而,案偵人員在訊問過程中,要密切注意犯罪嫌疑人的回答方式和內容,找到他案的蛛絲馬跡,爭取破獲“窩案”。
5、加強與相關行政執法部門的聯系。
如前所述,目前一定比例的案件線索來自于政府各行政執法部門的移送,因而加強與工商、技監、藥監、衛生、煙草專賣等部門的配合和協調顯得非常重要。我們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采取諸如:建立聯絡員、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實施案件會商機制等措施和辦法,增大信息來源量和案件移送的質量,同各執法部門共同防范和打擊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