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人唯利是圖,所以在我國的市場上出現了大量的假冒偽劣產品,很多人認為銷售假冒偽劣產品并不是什么違法的事情,畢竟有需求才有市場,多數人認為只是在銷售商品不是商品生產制造者并不足以構成犯罪。在這里深圳湘軍打假公司為大家介紹一下關于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罪立案標準。
一、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
以非法牟利為目的,在從事工商業活動中,違反國家產品質量管理法規,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嚴重損害用戶和消費者利益,危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應受到刑法處罰的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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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罪立案標準:
1、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犯罪故意,一般具有牟利的目的。既包括直接故意,也包括間接故意。過失行為,如生產者不知原材料有假或者不符合質量標準,銷售者不知產品系偽劣產品,因不負責任、疏忽大意而生產或銷售的,不能構成本罪。從司法實踐看,絕大多數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都是為了牟取暴利,但法律對本罪的犯罪目的沒有要求,所以,無論行為人出于何種目的和動機,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2、犯罪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生產者、銷售者實施了違反國家的產品質量管理法律、法規,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行為,且銷售金額達到5萬元以上。具體地說,主要包括四種表現形式:
1、摻雜、摻假。 2、以假充真。 3、以次充好 4、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3、量刑標準
1、銷售金額5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2、銷售金額2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3、銷售金額5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4、銷售金額200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5、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上述規定處罰。
4、注意事項
1、“摻雜、摻假”,是指在產品中摻入雜質或者異物,致使產品質量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或者產品明示質量標準規定的質量要求,降低、失去應有使用性能的行為;
2、“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種使用性能的產品冒充具有該種使用性能的產品的行為;
3、“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級、低檔次產品冒充高等級、高檔次產品,或者以殘次、廢舊零配件組合、拼裝后冒充正品或者新產品的行為;
4、“不合格產品”,是指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規定的質量要求的產品。
對于上述行為難以確定的,應當委托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進行鑒定。
5、“銷售金額”,是指生產者、銷售者出售偽劣產品后所得和應得的全部違法收入;
6、“貨值金額”,以違法生產、銷售的偽劣產品的標價計算;沒有標價的,按照同類合格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
對于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按照《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管理辦法》的規定,委托估價機構進行確定。
假冒偽劣產品的可以籠統地定義為“山寨產品”和“三無產品”。銷售假冒偽劣產品金額達到5萬元以上就可以達到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罪立案標準,湘軍打假提醒那些準備銷售或正在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的商家因立即停止銷售,回頭是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