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打假人是如何運作的
來源:本站作者:admin 日期:2016-4-14 瀏覽:0
“職業打假人”的稱呼始于上世紀90年代,其代表人物當屬因“買假索賠”而名聞遐邇的王海。而今,職業打假人的運作形式已隨著時期的提高,出現多元化開展格局,其行為利害并存,社會褒貶不一。下面,筆者聯合執法理論和有關訴訟案例,談談職業打假人的開展瓶頸及處理之道。
一、職業打假人的運作形式及其開展瓶頸
1、職業打假人的運作形式
職業打假人的運作形式,依據其組織模式,通??蓜澐譃?類:一是個人行為,如“大江維權網”的創立人——徐大江;二是企業形式,即專任或代理打假的公司,如出名職業打假人楊連弟開辦的北京保駕護航商務參謀有限公司、承受消費廠家的拜托解決商標侵權行為的廣州創品商標代理有限公司;三是結合形式,即幾個職業打假人結合起來,施展各自的專業劣勢停止打假。
依據職業打假的工作形式,普通分為3類:一是知假買假索賠,如職業打假人在商店購置或查看某品牌商品時,發現該商品是混充產品,于是大量購置,并據此依法索賠。二是經過打假獲取告發獎勵,即職業打假人先停止市場考察,將存在守法運營問題企業向有關監管部門停止告發,并請求監管部門按照《政府信息地下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則給予回答,最后根據監管部門的考察解決后果和國度財政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結合制訂的《告發制售混充偽劣產品守法立功流動有功人員獎勵方法》(財行〔2001〕175號 )、國度食品藥品監視治理局、財政部《食品藥品守法行為告發獎勵方法》(國食藥監辦〔2013〕13號)等告發獎勵規則,申請告發獎勵。三是受消費廠家拜托,懇求并配合監管部門查處制售混充產品的運營者,再依據監管部門的解決后果,依照合同商定獲取消費廠家支付的報酬或同時向監管部門申請告發獎勵。
2、職業打假的開展瓶頸
職業打假人的上述運作形式已惹起了社會各界的寬泛關注,但相關法律制度及一些主觀要素卻掣肘著它的安康開展,以致其在開展過程中沒有完整獲得相關部門的認可和支持。
其一,職業打假人的知假買假索賠行為能否合法,司法界尚無定論,各地(級)法院裁決后果不一。例一,2009年6月1日,職業打假人韓飛在廣東省深圳市分歧藥店百仕達分店購置了兩瓶標稱為新西蘭原裝進口的奈氏力斯蜂膠復合軟膠囊,總價476元,后經深圳市衛生局等單位審定為混充產品。韓飛將該藥店訴至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請求支付所購商品價款10倍的抵償金。8月初,羅湖區法院一審訊令藥店支付韓飛抵償金4760元。例二,2005年11月21日,閻家明在上海歐尚超市有限公司以432元的價錢購置了大明蝦5盒 。12月12日,閻先生向超市所在地上海市楊浦區法院提起訴訟,稱所購大明蝦包裝上標稱分量與實踐不符,且皆為過時食品,超市的行為已形成狡詐,請求超市對所購大明蝦停止退貨并抵償432元。上海市楊浦區法院審理以為,閻先生關于本人所購商品的性狀是明白的,并未由于商家的標識而產生謬誤判別。閻先生知假買假,并非為生涯生產須要購置、運用商品,不實用《生產者權利愛護法》的規則。
對此,北京石景山法院2009年6月公布的《石景山法院生產者訴訟糾葛的難點及處理方法》初次明白:職業打假人視同于一般生產者,擁有生產維權類案件的被告主體身份。而上海一些法院在實踐審訊過程中,常常不認可職業打假人的生產者身份,他們以為職業打假人并非法律意思上的生產者,且他們的生產行為建設在牟取暴利的根底上,關于不正當的索賠懇求,應依法予以駁回。
其二,《告發制售混充偽劣產品守法立功流動有功人員獎勵方法》第四條規則的告發獎勵規模并不囊括虛假宣傳、違禁廣告、濫收費用、商業賄賂等守法行為,且《食品藥品守法行為告發獎勵方法》第五條并未將混充偽劣產品的被混充方及其拜托代理人或利弊關系人的告發列入告發獎勵規模,以致某些職業打假人越軌觸雷。例如,成都職業打假者劉江(真名黃勇)在觀看一些市、縣電視臺播放的廣告后,向執法部門告發其中的虛假廣告。劉江在與某些電視臺“溝通”,并取得“封口費”之后,承諾不再告發。2011年12月1日,重慶市萬州區法院一審訊決黃勇訛詐訛詐罪成立,判處有期徒刑7年。
其三,職業打假人解決混充產品問題受消費廠家審定論斷的限制。執法理論中,筆者發現,某些消費廠家在出具產品審定報告時存在下列問題:一是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對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則》第二十九條規則闡明審定的根據、運用的科學技術伎倆及審定過程;二是消費廠家為了適應代理商排斥串貨者,獨占當地市場份額的請求,愿意地出具混充產品論斷。那么,消費廠家出具的審定報告是否作為定案的根據呢?對此,國度工商總局《對于消費企業出具的產品審定證實是否作為辦理案件的根據問題的回答》(工商公字[1998]第254號)中提出了“在沒有特地技術審定部門停止審定的狀況下,產品消費企業出具的證實是解決案件的重要根據,然而否作為定案的唯一證據,該當依據詳細案情肯定?!钡念I導意見,國度工商總局商標局《對于混充注冊商標商品及標識審定有關問題的批復》(商標案字[2005]第172號)規則,在查處商標守法行為過程中,工商行政治理機關能夠拜托商標注冊人對涉嫌混充注冊商標商品及商標標識停止審定,出具書面審定意見,并承當相應的法律義務。被審定者無相反證據顛覆該審定論斷的,工商行政治理機關將該審定論斷作為證據予以采用。但國度工商總局這兩個領導意見并沒有請求消費廠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對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則》第二十九條規則出具審定報告,無形中增多了辦案單位甄別、采信證據的難度和執法危險,以致一些職業打假人持有的審定報告難以得到執法機關的認可和支持,從而引發一些職業打假人以執法機關行政不作為為由提起行政訴訟。
二、職業打假開展瓶頸的法律考慮
(一)知假買假索賠的職業打假人屬于廣義的生產者
依據《生產者權利愛護法》第二條的規則,生產者是指為生涯生產須要購置、運用商品或者承受效勞的個人或單位。那么,職業打假人的知假買假索賠能否屬于生產行為呢?筆者以為,職業打假人的知假買假索賠行為盡管擁有功利性,但也不乏公益性,只有依法打假,不訛詐訛詐,應視為生涯生產。首先,《生產者權利愛護法》第二條所指“生涯”不能狹義地了解為日常生涯中的衣食住行。依據《現代漢語詞典》和百度百科的解釋,廣義的生涯,是指為生存開展而停止各種流動,也是人類這種生命的一切的日常流動和經驗的總和。廣義上指人的各種流動,囊括日常生涯言論、工作、休閑、社交等職業生涯、個人生涯、家庭生涯和社會生涯。因此,職業打假人知假買假索賠的營生行為屬于生涯的一局部,理當視為生涯生產行為。其次,職業打假擁有較大的社會公益性,認可職業打假人在知假買假索賠生產糾葛中的生產者資歷及其職業打假行為,既有利于凈化生產市場,也有利于增進執法機關工作,更有利于激起廣闊生產者的維權認識。再者,職業打假人的索賠行為有法可依。如《生產者權利愛護法》第四十九條、《食品平安法》第九十六條別離規則,運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效勞有狡詐行為的,生產者除請求抵償損失外,還能夠向運營者請求支付價款一倍或十倍的抵償金。
(二)執法機關如何看待職業打假人提供的審定報告
執法理論中,筆者發現,消費廠家之所以不違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對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則》第二十九條規則出具審定報告,主要起因有二:一是照實闡明審定的根據、運用的科學技術伎倆及審定過程可能泄露產品的制造、防偽等方面的商業機密;二是產品的制造工藝、流程或防偽技術還不夠成熟,使得本人的等同產品存在些許差別,難以作出無可挑剔的審定論斷。對此,筆者以為,執法機關既要思考消費廠家的審定論斷牢靠性,也要征求被告發人的意見,以愛護其合法利益,同時,躲避本身的執法危險。因此,不管消費廠家出具的產品審定報告能否闡明了審定的根據、運用的科學技術伎倆及審定過程,執法機關均應該征求被告發人對審定論斷的意見,并將被告發人所銷售商品的防偽標識、包裝、商標及進貨價錢等信息與廠家提供的真品停止比照性甄別,在上述比照事項的確存在未必差別,且被告發人無相反證據顛覆該審定論斷的狀況下,能力將職業打假人提供的審定論斷作為定案證據。如此,職業打假人方可能心服息訟,被告發人也無話可說。
(三)標準職業打假的幾點倡議
1、明白生產者的概念。倡議將《生產者權利愛護法》第二條規則批改為“本法所稱生產者,是指有償取得生涯生產品和承受效勞的單 和個人?!?br />
2、知假買假索賠能否屬于生產行為,倡議全國人大常委會或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法律解釋,予以明白。
3、擴充告發監視獎勵規模。倡議國度或中央立法機關制訂《告發擾亂市場經濟次序守法流動有功人員獎勵方法》,將各類擾亂市場經濟次序的守法流動歸入告發獎勵規模,并恰當調高獎勵規范。
4、標準職業打假行為。倡議國度出臺《職業打假人監視治理方法》,將職業打假引向安康開展軌道,使之成為凈化市場環境的合法群體和重要力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