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一間大型機械廠,擁有自己的核心技術團隊,研發了一系列領先同行的設備。后來某技術高干離職,不久該企業就發現自己的某些專利技術被應用于其他產品上,于是憤而追究該離職技術高干,聲稱其侵犯了自身企業的專利技術。
可是最后的結果卻是該企業敗訴,原因就是該項專利技術在注冊之時是以個人名義注冊(該技術高干主要發明的),并不是以公司名義注冊,因此雖然該公司之前一直在使用該專利,但卻沒有擁有權。
于是某些擁有專利的企業就會想:購買員工自己研發并擁有的專利要付出很大的代價,而不購買的話,又會面臨著員工離職而造成的專利侵權行為。
但專利侵權真的就是企業和員工之間的博弈嗎?非也!
企業在進行專利研發準備之前,就應該與負責研發的員工簽定研發合同,如企業負責研發資金的投入,員工負責研發。同時明確專利研發成功后,所有參與研發的人員在產品獲利中的收益是一次性還是分紅式。
有了合同的保障,企業還必須在專利研發成功后,第一時間以企業的名義進行注冊,而不是由員工自行注冊,以保證擁有專利權。
“無規矩不成方圓”,無論是與經營者有著任何關系的專利研發員工,企業都應該按專利保護法規處理,以阻斷企業內部的的專利侵權行為。